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7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就兩造86年5月4日簽訂離婚協議之具體原因及簽訂離婚協議後至提起本件訴訟間,兩造互動及與子女相處之情形,暨其等證據方法,詳加說明,且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