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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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