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6號

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債務人 楊惠雯

債務人 楊永春

債務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黃國安對第三人宜蘭監獄之勞作金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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