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6號
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債務人 楊惠雯
債務人 楊永春
債務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黃國安對第三人宜蘭監獄之勞作金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