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陳信賢
被 告 黃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陳信賢
被 告 黃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