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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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文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文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0偵查機 關年 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962號等」),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分布在民國108年2月、108年8月至000年0月間,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尚有另詐欺案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惟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擅將另案所宣告之刑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而考量之,苟發現受刑人另犯未經聲請定應執行之他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受刑人所指前揭另案,若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受刑人是否得另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涉,故受刑人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29日109年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11、17612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11、1761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6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湖原簡字第3號109年度湖原簡字第3號109年度簡字第213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湖原簡字第3號109年度湖原簡字第3號109年度簡字第21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109年9月22日是否為得 易科 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6028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8日108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2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89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8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8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4日110年2月10日110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2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9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8117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4至15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17至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7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7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9日111年3月9日111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9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9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5294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9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