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春風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
人給付工資補償及資遣費,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核定通
知書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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