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
樓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常業詐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併辦之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之諭知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司法院〈七四〉廳刑一字第四五二號意見可參)。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有罪,然攸關原告甲○○告訴被告乙○○之部分,乃經本院認定證據不足,尚無從併予審理,揆之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乙○○起訴之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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