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
號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8鄉鎮市「山鄉」之記載,應更正為「橫山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