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О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實稱毛重陸點陸壹參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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