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8年度嘉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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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嘉小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丁○○○○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位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九千元,及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標的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並非嘉義市蘭潭DC-A棟大樓(下稱A棟大樓)之住戶,明知
並無停放車輛於該A棟大樓地下室之權利,竟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
七月止共十八個月間,擅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
車),停放於A棟大樓地下室裡,受有利益,又被告之系爭小客車雖未停放於可
出租之停車格內,但該A棟大樓地下室之每一停車格,原告可出租予住戶,而按
月收得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租金,故認被告因前開非法擅自停放車輛行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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