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016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被 告 法鼓大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安之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
被 告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016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被 告 法鼓大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安之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
被 告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