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016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被   告 法鼓大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安之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
被   告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