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9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 告 蘇友盛 原名 蘇裕松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
四十三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