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且非予羈押將難以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2月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