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及被告乙○○○之最近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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