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庭翠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0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庭翠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658,062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303號)。聲請人從民國112年12月底迄今不定時會於工廠從事蔬果包裝之臨時工工作,每月平均收入僅約1000元,另外每月固定領取殘障補助3,772元,故每月收入約4,772元,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影本、財產增減變動表、存摺明細影本、強制執行保單預告通知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各家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在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4,772元,固據提出存摺影本及薪資袋為證,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聲請人之身障補助從113年1月10日起變為每月4,036元,另聲請人每月領有行政院補助250元,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零時工收入約1000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袋,113年2月收入為3,101元,113年3月收入為1,404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並不固定,然即便以曾有之收入3,101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最多僅有7,387元之收入(4,036+250+3,101=7,387)。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月收入7,387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777,670元(如附表所示),另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543元,則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1,543元後債務總額為2,776,127元(計算式:2,777,670元-1,543元=2,776,127元)。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43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雖然離退休尚有多年,然因本身有身心障礙,謀職不易,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償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標號債權人金額(元)備註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20,892元債權人陳報(卷第71頁)2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656,778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09頁)合計2,777,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