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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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李柏諭 被告 劉信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金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信輝被訴詐騙原告李柏諭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