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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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秉益選任辯護人林哲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8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秉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曾秉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予以羈押3個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13年5月22日屆滿,經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情節及目前審理之進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猶存,復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且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故裁定自113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辯護人雖稱被告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照顧等語,惟此與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消滅無涉,附此敘明。又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已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解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