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聖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秋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