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O五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臺中縣大里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前,見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思圖竊取該自小客車內之財物,遂以不詳方式損壞該自小客車之左前門鎖後(毀損罪部分未據告訴),開啟車門進入該自小客車內,著手搜尋財物之際,經路人發覺有異而報警當場查獲,乙○○因而竊盜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刑案現場測繪圖一份。
㈢、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詢問時自白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