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8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9-5-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終身損失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前如數繳納,並敘明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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