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7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0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01月24日
書記官黃舜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信鈞 │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94年6月30日│500,000元│NT六0六七五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