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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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0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劉羿伶
       張婷
被   告  劉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
時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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