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0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0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劉羿伶 張婷 被 告 劉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管靜怡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