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五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同農民銀行新店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貳萬貳仟元│AY0八九六二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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