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一二號
聲請人甲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一0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肆萬柒仟元│0000000││││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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