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乙○○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相對人P○○
a○M○○K○○F○○G○○H○○N○○J○○L○○丙○○S○○B○○○R○○V○○Q○○U○○庚○○○丁○○O○○I○○D○○E○○宙○○Y○○A○○申○○酉○○戊○○○天○○地○○戌○○C○○亥○○宇○○玄○卯○○黃○○W○○X○癸○○寅○○子○○丑○○巳○○午○○未○○辰○○壬○○辛○○己○○○甲○○Z○○T○○上列當事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嘉義簡易庭於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98年度嘉簡字第9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反訴請求坐落嘉義縣○○鎮○○段內林小段二0八、二一0號土地與二0九號土地合併分割部分,應予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3
日施行之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本件坐落嘉義縣○○鎮○○段內林小段209、208、210、93、132、147、207、248號土地(下別稱209、208、210、93、132、147、207、248號土地)係兩造所共有,然重疊甚高,上開8筆土地係兩造之先祖即共有,且早已有分配管有使用之部分,日後因土地重劃,致部分為建地,部分為田地,且部分共有人出售予他人,致共有人未全部一致。相對人T○○之建物占用208號土地,如未予合併分割,顯與事實及現況不符,有礙公平。又本件相對人T○○雖僅為209號土地共有人,然抗告人為前揭8筆土地之共有人,且已經上開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再依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541號判決,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就208、210、93、132、147、207、248號土地與209號土地合併,應屬適法。況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但書規定,合於合併分割之土地,法院不能駁回訴訟,僅能依但書規定,仍分別分割之。是原裁定尚有違誤,請求廢棄。
原裁定略以:相對人即反訴被告T○○並非208、210、93、13
2、147、207、248號土地之共有人,是相對人如何得成為反訴被告,故抗告人提起反訴不合程序,應予駁回其反訴。
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
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參諸上開條文修正立法理由謂: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常因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增訂第5項,以資解決。但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者,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則不在此限。另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爰於第6項增訂相鄰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此時,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享有訴訟權能。其於起訴後請求合併分割者,原告可依訴之追加,被告可依反訴之程序行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如何適當,法院本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割之。是依前揭規定,如數不動產相鄰,且共有人部分相同,則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如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再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定有明文,是以使用分區不同之數筆共有土地,自不得合併分割(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602號判決可參)。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之1亦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T○○提起本訴請求分割209號土地,又209、20
8、210號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抗告人為上開3筆土地之共有人,且有上開3筆土地應有部分逾2分之1之共有人同意3筆土地合併分割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同意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3第7頁至第46頁),應堪採認。另209、208、210號土地地目均為建,且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乙種建築用地,位置相鄰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可憑(見抗告人98年12月9日陳報狀)。從而,前揭3筆土地既相鄰,且抗告人為前揭3筆土地之共有人,經3筆土地應有部分逾2分之1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則依前揭規定及立法理由,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208、210號土地與209號土地合併分割,應屬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請求,容有未洽,抗告人指摘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抗告人雖以93、132、147、207、248號土地共有人如附表所示,並逾2分之1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而請求93、132、147、207、248號土地與209號土地合併分割。然93號土地並未與209、2
08、210號土地相鄰,有地籍圖可稽;另132、147、207、248號土地地目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見原審卷3第23頁至第38頁),核與209號土地相異,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93、132、14
7、207、248號土地自不得與209號土地合併分割,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請求,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請求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洪嘉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嘉│1│a○│1/8│││義├──┼─────┼────────┼───────┤│縣│2│M○○│9/256│同意合併分割││大├──┼─────┼────────┼───────┤│林│3│K○○│18/256│同意合併分割││鎮├──┼─────┼────────┼───────┤│內│4│F○○│1/16│同意合併分割││林├──┼─────┼────────┼───────┤│段│5│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6│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7│N○○│1/16│同意合併分割││209├──┼─────┼────────┼───────┤│號│8│J○○│22/25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9│L○○│22/256│同意合併分割││├──┼─────┼────────┼───────┤││10│T○○│1/16│││├──┼─────┼────────┼───────┤││11│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2│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3│S○○│9/256│││├──┼─────┼────────┼───────┤││14│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5│簡套│3/16││├──┼──┼─────┼────────┼───────┤│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3/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6/64│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F○○│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G○○│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H○○│1/16│同意合併分割││208├──┼─────┼────────┼───────┤│號│7│N○○│1/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J○○│1/16│同意合併分割││├──┼─────┼────────┼───────┤││9│L○○│1/16│同意合併分割││├──┼─────┼────────┼───────┤││10│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1│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2│S○○│3/64│││├──┼─────┼────────┼───────┤││13│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4│玄○│1/16│同意合併分割││├──┼─────┼────────┼───────┤││15│簡套│3/16││││││││├──┼──┼─────┼────────┼───────┤│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7/256│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15/256│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F○○│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G○○│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H○○│1/16│同意合併分割││210├──┼─────┼────────┼───────┤│號│7│N○○│1/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J○○│51/512│同意合併分割││├──┼─────┼────────┼───────┤││9│L○○│51/512│同意合併分割││├──┼─────┼────────┼───────┤││10│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1│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2│S○○│7/256│││├──┼─────┼────────┼───────┤││13│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4│玄○│4/16│同意合併分割│├──┼──┼─────┼────────┼───────┤│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M○○│3/64│同意合併分割││大├──┼─────┼────────┼───────┤│林│2│K○○│6/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F○○│1/16│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N○○│1/16│同意合併分割││93├──┼─────┼────────┼───────┤│號│7│L○○│2/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9│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0│S○○│3/64│││├──┼─────┼────────┼───────┤││11│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2│ 簡宗樞 │2/16│││├──┼─────┼────────┼───────┤││13│ 簡欽鋒 │1/48│││├──┼─────┼────────┼───────┤││14│ 簡和清 │1/48│││├──┼─────┼────────┼───────┤││15│ 簡和仁 │1/48│││├──┼─────┼────────┼───────┤││16│U○○│12/128│││├──┼─────┼────────┼───────┤││17│玄○│3/32│同意合併分割│├──┼──┼─────┼────────┼───────┤│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3/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6/64│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N○○│1/16│同意合併分割││132├──┼─────┼────────┼───────┤│號│7│L○○│2/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9│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0│S○○│3/64│││├──┼─────┼────────┼───────┤││11│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2│ 簡金鴻 │1/16│同意合併分割││├──┼─────┼────────┼───────┤││13│玄○│4/16│同意合併分割│├──┼──┼─────┼────────┼───────┤│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3/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6/64│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N○○│1/16│同意合併分割││147├──┼─────┼────────┼───────┤│號│7│L○○│2/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9│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0│S○○│3/64│││├──┼─────┼────────┼───────┤││11│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2│簡金鴻│1/16│同意合併分割││├──┼─────┼────────┼───────┤││13│玄○│4/16│同意合併分割│├──┼──┼─────┼────────┼───────┤│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3/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6/64│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N○○│1/16│同意合併分割││207├──┼─────┼────────┼───────┤│號│7│J○○│2/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9│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0│S○○│3/64│││├──┼─────┼────────┼───────┤││11│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2│簡金鴻│1/16│同意合併分割││├──┼─────┼────────┼───────┤││13│玄○│4/16│同意合併分割│├──┼──┼─────┼────────┼───────┤│嘉│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是否合併分割││義├──┼─────┼────────┼───────┤│縣│1│a○│1/8│││大├──┼─────┼────────┼───────┤│林│2│M○○│3/64│同意合併分割││鎮├──┼─────┼────────┼───────┤│內│3│K○○│6/64│同意合併分割││林├──┼─────┼────────┼───────┤│段│4│G○○│1/16│同意合併分割││內├──┼─────┼────────┼───────┤│林│5│H○○│1/16│同意合併分割││小├──┼─────┼────────┼───────┤│段│6│N○○│1/16│同意合併分割││248├──┼─────┼────────┼───────┤│號│7│L○○│2/16│同意合併分割││土├──┼─────┼────────┼───────┤│地│8│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9│丙○○│500/19058│同意合併分割││├──┼─────┼────────┼───────┤││10│S○○│3/64│││├──┼─────┼────────┼───────┤││11│P○○│191125/00000000│同意合併分割││├──┼─────┼────────┼───────┤││12│簡金鴻│1/16│同意合併分割││├──┼─────┼────────┼───────┤││13│ 簡木成 │1/16│││├──┼─────┼────────┼───────┤││14│玄○│3/16│同意合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