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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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林華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0年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2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4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18.98%計收循環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4年1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新臺幣27,6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