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87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複代理人 Q○○
反訴被告即
本訴被告 P○
反訴被告  簡啟翰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I○○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求為,一、被告B○○○、H○○、
K○○、G○○、J○○、庚○○○、丙○○、F○○、簡
菀蓁、D○○、E○○、申○○、宙○○、N○○、A○○
、酉○○、丁○○○、天○○、地○○、戌○○、C○○、
亥○○、宇○○、玄○、卯○○、黃○○、L○○、M○、
癸○○、寅○○、子○○、丑○○、巳○○、午○○、未○
○、辰○○、壬○○、辛○○、戊○○○、甲○○、O○○
等41人應就坐落嘉義縣○○鎮○○段內林小段209地號建地
面積0.2280公頃、坐落嘉義縣○○鎮○○段內林小段208地
號建地面積0.0485公頃簡套之應有部分十六之三辦理繼承登
記。二、被告等應與伊就坐落嘉義縣○○鎮○○段內林小段
209地號建地面積0.2280公頃、208地號建地面積0.0485公
頃、210地號建地面積0.1421公頃、93地號建地面積0.0290
公頃、132地號田地面積0.5382公頃、147地號田地面積
0.0904公頃、207地號田地面積0.4875公頃、248地號田地
面積0.1316公頃等共有土地(除209地號外,下稱系爭七筆
土地),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待地上物測量後,再為聲明等
語。經查,反訴原告就上開系爭七筆土地請求合併分割,依
其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意書所載,本訴原告即反訴被
告I○○均非系爭七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同
意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本訴原告如何得成為反訴被告,容
有疑義。綜上,本院認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程序,揆諸首
揭說明,應予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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