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雄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二、被繼承人000(何人應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含被告胡文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
號土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
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