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原   告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訴訟代理人  蔡艷玲
被   告  王清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所
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四、五行關
於「逾期6個月以內則逾期本金改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
成即年息3.256%計算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6個月以
內則逾期本金改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即年息3.2516%
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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