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林艮亨
法定代理人 林重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兆豐 、 林弘三 、 林正雄 、 林秋雄 、林
文志、 林琮焜 、 林培鈺 、 林志鴻 、 陳林秀香 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