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林艮亨
法定代理人 林重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兆豐林弘三林正雄林秋雄 、林
  文志、 林琮焜林培鈺林志鴻陳林秀香 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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