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劉新章
      李 劉昭子
       劉敏枝
       劉幸玉
       劉靜嬌
       劉新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盛村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318
元(計算式:138,5536=831,31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
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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