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執行案件(八十九年度罰執字第一五三九號)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