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0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度毒偵字第四七一號被告 高松輝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五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上開案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五公克),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