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范源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叁萬肆仟陸佰叁拾│0000000│││││壢分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