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