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告 宋美女 被告 張仲豪
張功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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