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黃翰 則訴訟代理人 黃奇財 被告 蔡進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9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