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邱月華
相 對 人  潘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身無恆產
,且現無工作,而無資力支出其向相對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103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爰
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於民國102年均無財產所得,名
下亦無任何投資及不動產,且現無工作等情,有聲請人身心
障礙證明、102年之財稅資料及勞保資料附卷可參,足見聲
請人已無力支出其向相對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費用,
又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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