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45號
原   告  潘信瑋
被   告  陳鴻賦
上列被告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復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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