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政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世芳王昱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9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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