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金池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相 對 人 施勝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板簡字
第7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板簡字第717號),前經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
表、專用委任狀各乙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