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33號原 告 邱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月雲 、 徐子舜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李月雲、徐子舜等二人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