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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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煉輝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本件請求法律關係為何?被告欠繳管理
費期間為何?管理費計算式為何?是否曾經催告?等證據資
料,請具狀補正及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