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3號原 告 何亞玲 被 告 蕭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