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6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黃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渠等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第89頁、第10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向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07年3月8日為止,共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萬8,719元(其中5萬4,567元為消費款、2,864元為循環利息、1,288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且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另被告前向伊借款
3筆,約定分別如下:①於104年6月24日借款4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共分84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②於106年4月27日借款27萬元、③於106年4月27日26萬3,683元,前開②、③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分84期,利息均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就上開①、②、③借款僅分別繳納利息至106年9月25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6日即未再依約正常繳款,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
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就上開①、②、③借款除應給付其積欠之37萬5,787元、26萬1,017元、25萬4,906元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信用卡帳務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1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計息年利│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率││├──┼────┼──────┼──────┼────┼──────────┤│1│信用卡│5萬8,719元│5萬4,048元│15%│自民國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519元│14.54%│率計算。│├──┼────┼──────┼──────┼────┼──────────┤│2│小額信貸│37萬5,787元│37萬5,787元│16.06%│自民國10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3│小額信貸│26萬1,017元│26萬1,017元│16.06%│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4│小額信貸│25萬4,906元│25萬4,906元│16.06%│自民國106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總計││95萬0,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