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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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蘇得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林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46,070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7,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