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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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