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雍盛選任辯護人王勝彥律師被告陳雅如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世旻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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