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28號原告天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金銘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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