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瑞筠 漁行法定代理人 蘇萬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憲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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